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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非洲猪瘟等动物疫情防控工作,保护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如下告知承诺书:
1、严格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按规定建立养殖档案,给生猪佩戴防疫耳标;
2、加强生物安全防控措施,做好出入场区人员、物品、生猪、车辆等的清洗、消毒工作,按规定做好病死生猪及其污染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3、提倡自繁自养、加强饲养管理,不得使用泔水等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
4、禁止从非洲猪瘟疫情发生省份以及与发生疫情省相邻的省份(具体省份名单以农业农村部最新发布信息为准)调入生猪;期限至农业农村部解除禁令为止。
5、到符合规定的外省购买种猪及其精液前,必须按照跨省调运审批程序进行申报,取得审批报告的,方可调运。
6、新购进的仔猪、架子猪到达目的地后,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镇(街)畜牧兽医站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7、出售生猪和相关动物产品前,应向按规定向当地镇)(街)动物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及时对运载工具进行彻底清洗和消毒;委托生猪经纪人申报检疫时,主动为其出具书面委托;暂停将生猪调出我省,期限至农业部解除为止。
8、依法履行动物疫情报告制度,不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或不明原因死亡生猪以及私屠乱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当地镇(街)人民政府,并按规定及时采取隔离、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9、不拒绝或阻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规定进行的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若有疫情发生,严格遵守当地政府和畜牧兽医部门作出的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相关规定,积极配合疫情处置工作;
10、相互监督、共同配合。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广大养殖业主积极举报揭发。
举报电话:0913-5519110、5519119
告知方:
合阳县畜牧兽医局(盖章) 镇(街)人民政府(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承诺方:
生猪养殖场、户(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该告知承诺书一式三份,由镇(街)人民政府组织对辖区内所有生猪养殖场(户)进行宣讲签订并督促落实;各镇(街)人民政府报县畜牧兽医局办公室进行存档;镇(街)人民政府、生猪养殖场(户)各保存一份。